2009-04-29 17: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省和广西自治区建设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桂林市建委(市政委、市容委、城管办、市容环卫管理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00年6月我司发文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等8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几年来,各试点城市陆续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逐步实现了垃圾减量化,降低了垃圾处理成本,促进了我国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我司决定对8个试点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研。
请各试点城市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就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现状情况、保障措施、工作计划、存在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按照提纲(附件1)的要求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同时,请认真组织填写附表(附件2)的有关信息,于5月30日前一并将以上材料(包括电子文本)报送我司。
为总结好各试点城市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我司将在近期委托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试点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具体调研安排将另行通知。
请有关省市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并督促落实。
联 系 人:朱化军
联系电话:010-58934756
传 真:010-58934664
电子信箱:zhuhuajun1981@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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