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31 20: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的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进行初步考核的基础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命名厦门等11个城市为第四批“节水型城市”,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城市要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其它城市要以受表彰的城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各地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第四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四批“节水型城市”名单
福建省厦门市
辽宁省沈阳市
江苏省南京市
湖北省武汉市
江苏省无锡市
安徽省黄山市
四川省绵阳市
陕西省宝鸡市
江苏省吴江市
山东省胶南市
山东省寿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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