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1 12: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枙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枛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附件下载: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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