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6 16: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质[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坡屋面建筑构造》等九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原《坡屋面建筑构造》(00J202-1、01J202-2)、《电动采光排烟天窗》(04J621-2)、《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J801)、《矿物绝缘电缆敷设》(99D101-6)、《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常用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00DX00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坡屋面建筑构造》等九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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