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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最新):第二章 (考试)

2013-06-08 15:28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章 考 试

  参考:[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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