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8 15: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四章 执 业
参考:[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师的执业范围:
(一)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
(二)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
(三)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业问题;
(二)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三)了解国际、国内招标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招标专业技术研究、交流、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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