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8 15: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参考:[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招标师称谓;
(二)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七)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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