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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最新):第六章(附则)

2013-06-08 15:22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参考:[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申请评定本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配备招标师的数量、招标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执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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