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5 15: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 开标、评标与中标
1、至投标截至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利用国内资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发布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变更公告,延期开标。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日,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备案申请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使用国外贷款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于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备案申请确认后,直接进入两家开标后直接采购程序。
3、开标程序:宣布开标纪律 → 确认投标人代表身份 →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 宣布有关人员姓名 →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目的在于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和受理时的密封状况一致) → 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顺序或倒序) → 公布标底(可在唱标后) → 唱标 → 开标记录签字 → 开标结束。
4、开标应注意事项: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其投标的,无需进入开标程序。(有撤回的,开标会上需宣布);
②依据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正本)唱标,其中投标报价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唱标记录提出异议,开标工作人员应立即核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正本)的内容与唱标记录,并决定是否应该调整唱标记录;
④开标时,开标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并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识以及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开标、唱标情况,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问题或投标人提出异议的,特别是涉及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结论的,应如实记录在开标记录上。但招标人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和决定,应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定。
上述仅需掌握①,第②③④条为案例时需掌握内容。
5、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3,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有特殊要求,如500万美元及以上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6、评标专家选取: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若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加,其身份定位为招标人代表。
7、政府采购服务与货物招标评标专家的特殊要求:
①招标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③招标代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④招标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特殊要求:
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评标专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②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的同一标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凡与该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选聘其为评标专家,需要重新抽取。
9、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采用。投标文件指进入了开标程序的所有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10、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区别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对与投标价格直接相关的因素进行量化折价计算评标价格。而最低评标价法往往还需要对货物的性能与效率、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量化折价计算评标价格。
11、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投标人不得借此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同标段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参考标底时明显低于参考标底价时,应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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