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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师考试教材解读:招标投标法

2013-04-17 17:33    【  【打印】【我要纠错】

导读:2013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3《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的,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1.3.1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因此,一部法律都必须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由此,《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含义: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拓宽,招标采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一种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招标投标制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不少项目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甚至搞虚假招标;招标投标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有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仍较严重等等。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能得到保证。通过立法把招标投标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全国推广,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的当事人、程序、规则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较严密的制度体系。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且对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还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全方位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3.2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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