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7 17: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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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具有确定性、并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形成法律关系,均有其利益所在,利益的载体事物,即为客体。这种事物是多样性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的名誉、荣誉、人的身体、劳动力、财产权利等。客体是发生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存在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的对象。正是因为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其他一切制度设计,诸如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等才得以全面展开。因此,民法制度实质上是以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从法律主体资格上看,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人格和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然人自主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行为能力强调的是以自主行为来取得权利,并同时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差别,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①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a.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自然生物体存在,而是作为社会组织体存在。b.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c.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d.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②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本质是营利法人。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a.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b.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c.有独立的经费。d.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国家赋予法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为了保证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肯定了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并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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