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5 17: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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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P37
以工程招标为例,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及后续商签合同过程中应重点以下内容:
1)抑制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调整各子项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定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投标人常在以下几种情况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①工程量核算不明确,技术资料不完备或不明确,预计今后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工程量可能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适当降低。
②开工后业主尚要研究是否实施的暂定项目。即不一定要做的项目,报价低;可能要分包的项目,报价低。
③在单价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有些子项采用包干报价时,报高价,其余子项报低价。
④如招标文件要求某些子项报“单价分析表”,投标人会将单位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⑤投标人一般要压低工程量小的子项单价,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大幅度下降,投标人有让利的诚意。其实,虽然压低了较多子项的单价,但总的报价降低得并不多。
2)防止中标价低,合同价高于中标价,而结算价又高于合同价的措施。
①明确材料、设备的品质、档次、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供应方式、暂定价材料的调整方式;
②明确人工费调整幅度;
③详细描述招标范围,报价范围,分包范围界限。
3)明确措施费用包含的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果发生扩大或缩小工程量时,要明确约定对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幅度,明确工程量清单子目以外的工程项目计价办法。
4)签订合同的其他注意事项。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拟订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①对交叉工程的界面一定要划清,列出彼此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尽量避免以后出现界面工作的重复或空缺,同时有利承包商准确报价和建设单位今后的管理。
②应明确约定总包和分包之间的现场配合、进度衔接、成品保护、运输等相互间的责权利。
③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策划中,应结合个案实际,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审查,在合同中尽量限制风险和采取转移风险。如包干范围,调价、调量范围与办法,工程窝工、停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机械停滞台班费的测定与计取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滞后使用工程部分成品的保护、保修处理。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支付办法,工程中零星计工处理和违约责任的量化问题等。总之,合同条款应尽量细化翔实,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
④针对当前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款结算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根据个案实际,事先明确材料结算方式,如供料方式、规格、数量与价格确认、价差调整方式或算式。
⑤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合同条款应当完备,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方便履约管理。
合同专用条款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合同条款必须具体约定,仅允许部分需要根据招标人的投标结果填写的内容暂时空白。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宜出现“另议”之类的措辞。例如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5)合同备案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如有必要,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应当载明;合同正、副本要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其中的一份合同副本在备案时留存。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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