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9 17: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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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管理——了解
职业病是由于从事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职业病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1)职业病报告P187
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统计和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
2)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该按规定要求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P187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规定,职业病处理的要求如下: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2)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4)员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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