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21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地和刑事责任。
1211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侵权责任不合法,对别人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债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相对人是指特定人。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违给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理解即可。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象是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
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告知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人的陈述、申辨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13 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
一、犯罪构成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犯罪构成,酵母菌是指认为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注解:犯罪主体包含了两种人: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和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对犯罪主要是否有特定要求,又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有过错)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刑罚的种类(构成犯罪,一定程度)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一个罪只有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是补充适用的,附加型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其中主刑有5种、附加刑有3种。
注解:
(一)主刑、刑事责任、罚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况且)最为严厉。
(二)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即可以没收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1214 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人行为,强令他人)
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注解:(一)犯罪客体是生产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三)犯罪主体 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等;(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负责人行为,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例)
是指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犯罪客体是劳动安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三)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指挥员、投资人等 ;其他的指提供安全设施、安全 条件的责任人;(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情节严重,终身不予以注册)
注解:(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建设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