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节约能源法
1150 节约能源法
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
是指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产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
1、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2、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单位审查机构节能义务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三、既有建筑节能
国家机办公建筑为主的公共建筑节能改告,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案,经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四、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服务行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要求,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一、节能的含义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排放、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
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1)编制节能计划;2)节能考核评价;3)节能产业政策;4)节能技术创新;5)节能监督。
三、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二)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温期等信息,在房屋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节能制度
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三、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