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仲裁法
2Z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2Z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或裁或诉)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Z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没有约定仲裁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方式
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到庭参加)。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二)开庭通知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2、开庭调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Z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Z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