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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2013-03-25 17:10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 (1)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的含义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招标争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民事主体间没有仲裁合约,但发生争议后达成了仲裁条款;

2)双方发生争议是在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3)招标文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投标文件明确接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2)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1)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5)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7)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8)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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