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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招投标的行政诉讼

2013-03-25 17:06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2)被告有两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注意区分

3)第三人。是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数额较大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举证责任。这和一般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注意这里牵扯的几个时间段。

(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审理中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制度。

4)审理依据

5)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l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l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l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l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l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l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l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l 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l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l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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