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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商务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科技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2.3.4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般甲级不受限制。
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下浮动不超过20%,具体由双方协定。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一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十2.82.75+14+2=22.55(万元)
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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