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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基本定型和深入发展期

2013-03-11 18:35    【  【打印】【我要纠错】

基本定型和深入发展期

这一时期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到现在,经过近10年的发展。一方面,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

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政企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对此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方面,明确了强制招标范围。

同时,为了使强制招标制度能够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需要,允许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做出新的规定,保持强制招标制度的开放性。

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

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原则,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取消了议标,大大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并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改变了招标公告分散发布的局面,大大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成本。

五是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使招标代理从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市场中介业务。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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