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1 17: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加快改革和逐步深化期
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1990—1999年)。1991年7月,原国务院法制局将《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1992年立法计划。
1992年10月,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3年11月,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央精神,国务院先后作出了深化外贸体制、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各项改革的推动下,伴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及时修订原有招标投标规定的同时,结合实践需要出台了许多新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4年6月,原国家计委牵头启动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行了规范。这些规定不管是在层次上,还是在数量和涵盖领域的广泛程度上,都远远超过了前一个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1992年11月,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强调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自主确定投标、中标单位。
二是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在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之外,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规定明显增多,招标的对象不再限于机电产品,甚至施工、监理、设计等也可以进行国际招标。
三是招标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出台专门招标投标办法的行业大大增加。除计划、经贸、铁道、建设、化工、交通、广电外,煤炭、水利、电力、工商、机械等行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的对象也进一步扩大。除施工、设计、设备等招标外,推行了监理招标。四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
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有关部门还针对招标代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专家、评标等关键环节,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出台了专门管理办法,大大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外,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建筑行业尝试建立工程交易中心,推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中交易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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