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8 11: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9.1 一般规定
9.1.1 用绿篱作隔离栅时,其质量和检验评定标准可参照绿化工程的有关规定。
9.1.2 桥梁混凝土护栏见第6章6.38节的有关规定。
9.1.3 本章未包括的其他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规范另行制定验收评定标准。
9.1.4 无灯杆的照明设施系统,其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可参照9.11另行制定。
9.1.5 交通工程设施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1.6 外购产品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9.1.7 交通安全设施采用钢质材料时,必须进行防护处理。
9.1.8 构件用螺栓组合时,螺栓、垫圈的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须拧紧。
9.2 标志
9.2.1 基本要求
9.2.1.1 按装过程中庆注意防止损伤标志板面。
9.2.1.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9.2.1.3 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86)和部标《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79)的规定。
9.2.2 实测项目见表9.2.2。
9.2.3 外观鉴定9.2.3.1 金属构件镀锌面不得有划痕、擦伤等损伤,不符合要求的每一构件减1~2分。
9.2.3.2 钢筋混凝土柱表面应光滑平整。不符合要求的每一立柱减1~2分。
9.2.3.3 标志板面不得有划痕、较大气泡和颜色不均匀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块板面减1~3分。
9.3 标线
9.3.1 基本要求
9.3.1.1 标线材料应符合部标《路面标线涂料》(JT/T280)的规定。
9.3.1.2 标线喷涂或安装前应先清洁路面,不得有起灰现象。
9.3.1.3 标线的颜色及形状应符合现行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9.3.2 实测项目见表9.3.2。
9.3.3 外观鉴定
9.3.3.1 标线以外的道路被标线材料污染应及时清理。每处污染面积不超过10c㎡,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3.3.2 喷涂后的标线边缘无明显毛边。毛边长度超过评价单位长度的1%时,每处减2分。
9.3.3.3 标线应顺直平滑。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3.3.4 反光标线玻璃珠不均匀或标线厚度不均匀时,每处减1~2分。
9.4 视线诱导标
9.4.1 基本要求
9.4.1.1 反射器的光学性能在入射角0°~20°范围内应保持稳定,安装角度须正确,颜色与设计相符,反光材料表面无缺损或断裂现象。
9.4.1.2 视线诱导标的图形、符号及材质、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平整,超过±3mm/m者不得使用。
9.4.1.3 立柱式视线诱导标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几何尺寸应不小于设计要求。
9.4.1.4 安装前应检验发射器、板材、型材、管材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全格者不得使用。
9.4.1.5 视线诱导标的粘贴剂品种、粘贴厚度及其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9.4.2 实测项目见表9.4.2。
9.4.3 外观鉴定9.4.3.1 立柱损边、掉角、缺损长度不超过5c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9.4.3.2 防腐层不得有气泡、擦伤、划痕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4.3.3 立柱式视线诱导标的垂直度不超过±8m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5 波形梁护栏
9.5.1 基本要求
9.5.1.1 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9.5.1.2 波形梁钢护栏产品必须符合部标《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JT/T281)的规定。
9.5.1.3 波形梁和立柱的安装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的要求。
9.5.1.4 采用打入法施工的立柱,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现象。
9.5.2 实测项目见表9.5.2。
9.5.3 外观鉴定
9.5.3.1 波形梁护栏不得有剥落、气泡、裂纹、疤痕、擦伤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5.3.2 波形梁线形顺适,色泽一致。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5.3.3 波形梁护栏不得现场焊接和钻孔,立柱顶部应无变形、开裂等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6 混凝土护栏
9.6.1 基本要求
9.6.1.1 混凝土护栏预制块件不得有断裂现象。
9.6.1.2 各混凝土块件之间、混凝土与基础之间的连接方式和要求应满足设计要求。
9.6.1.3 混凝土块件标准段、混凝土护栏起终点及其它开口处的混凝土块的几何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9.6.1.4 混凝土块件的损边、掉角长度每处不得超过2cm,否则应予及时修补。
9.6.2 实测项目见表9.6.2。
9.6.3 外观鉴定
9.6.3.1 混凝土块件之间的错位不大于5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9.6.3.2 混凝土护栏表面蜂窝麻面、裂缝、脱皮等缺陷面积不超过该构件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
9.6.3.3 护栏线形顺适。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7 缆索护栏
9.7.1 基本要求
9.7.1.1 缆索的直径、性能、质量、锚具及其镀锌质量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前缆索抗拉强度按100%、镀锌质量按5%的比例抽检。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9.7.1.2 张拉前应首先标定拉力测定计。
9.7.1.3 立柱埋深不小于设计值,立柱埋入土中时,回填土应分层(每层厚度不超过10cm)夯实;立柱埋入混凝土中,基础混凝土的几何尺寸、强度等应达到设计标准。
9.7.1.4 立柱壁厚、外径、长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9.7.1.5 采用打入法施工时,立柱顶部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倾斜、扭曲或卷边等现象。
9.7.2 实测项目见表9.7.2。
9.7.3 外观鉴定9.7.3.1 金属构件表面不得有气泡、剥落、未镀锌面、划痕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7.3.2 缆索护栏线形顺适。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8 防眩设施
9.8.1 基本要求
9.8.1.1 防眩设施整体应与路线线形一致。
9.8.1.2 防眩板的材质、镀锌量、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后方可使用。
9.8.1.3 遮光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9.8.1.4 平面弯曲度超过板长的0.3%时,该防眩板不得使用。
9.8.1.5 防眩设施安装牢固。
9.8.2 实测项目见表9.8.2。
9.8.3 外观鉴定防眩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端面分层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9 隔离栅
9.9.1 基本要求
9.9.1.1 用金属网、钢板网和刺铁丝制作的隔离栅,安装后要求网面平整,无明显翘曲和凹凸现象。刺铁丝的中心垂度小于15mm. 9.9.1.2 金属立柱弯曲度超过8mm/m,有明显变形、卷边、划伤者,以及混凝土立柱折断者均不得使用。
9.9.1.3 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金属立柱、斜撑构件和连接件的材质、规格及防腐处理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后方可使用。
9.9.1.4 立柱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基础、立柱与隔离栅之间的连接应稳固。
9.9.1.5 隔离栅起终点应符合端头封围设计的要求。
9.9.1.6 立柱和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9.9.2 实测项目见表9.9.2。
9.9.3 外观鉴定9.9.3.1 不得脱焊、虚焊。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9.3.2 焊点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每少1点减1~2分。
9.9.3.3 金属立柱不得有漏镀、露铁、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和划痕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构件减1~2分。
9.9.3.4 混凝土立柱应密实平整,无裂缝、翘曲、蜂窝、麻面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构件减1~2分。
9.9.3.5 网面不得有锈蚀、擦伤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10 紧急电话
9.10.1 基本要求
9.10.1.1 电缆埋深达到设计要求。
9.10.1.2 电缆、紧急电话的设备配置及电话机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技术规定。
9.10.1.3 电话立柱材料强度、几何尺寸与埋深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9.10.1.4 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应准确。
9.10.2 实测项目见表9.10.2。
9.10.3 外观鉴定9.10.3.1 立柱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构件减1~2分。
9.10.3.2 基础外露部分的混凝土表面应抹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9.11 照明设施
9.11.1 基本要求
9.11.1.1 电缆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BJ 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JG 103)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9.11.1.2 灯具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电镀层或化学覆盖层应符合《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GB 7003)中的有关规定。开裂者不得使用。
9.11.1.3 电缆接线应准确,接头应作保护性处理,确保不漏电,抗酸碱腐蚀。
9.11.1.4 灯柱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无断裂现象。
9.11.1.5 灯柱拉线的设置及施工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9.11.1.6 电缆埋设及其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部门的电缆埋设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并绘制电缆工程竣工线路图。
9.11.1.7 灯具金属构件部分必须有防锈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9.11.1.8 光源设施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功率满足设计要求的方可使用。
9.11.2 实测项目见表9.11.2。
9.11.3 外观鉴定9.11.3.1 灯柱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面积不超过该构件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
9.11.3.2 灯具的连接稳定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发现1处松动者减2 分。
9.11.3.3 灯具无划痕、擦伤现象。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9.11.3.4 灯柱基座平整美观。不符合要求时减1~2分。
注:文中相关表格请见附件
附件:交通安全设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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