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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十)

2013-02-27 11:5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十章 沿线设施

  第10.0.1条 交通安全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和充分发挥公路的作用,各级公路应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一、在有行人、自行车或其它车辆横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地点,特别是车站或交叉口处, 应设置跨线桥或地下横道。 一级公路在未设置行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横道地点,应设置行人等安全管理标号志。在其它等级的公路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跨线桥或地下横道。

  二、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为避免车辆对撞和伤及行人,应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 和防止行人等横穿行车道的防护网。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护栏。

  三、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应逐步在沿线设置反光标志;在运输特别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内,尽可能按一定间距配置路灯,使整个路段得以照明;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四、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采用标志以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

  在积雪严重的地段和漫水桥上,应设置标杆。

  五、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可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标志、反光镜或分道行驶等。

  第10.0.2条 交通管理设施

  为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和防止事故发生,各级公路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路面标志、立面标志、紧急电话、公路情报板和公路监视设施等交通管理设施。

  一、公路上应设置必要的指路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等。标志的名称、设置位置、形状、尺寸和颜色等应遵守有关现行规定。

  二、凡能标线的路面均应设置必要的路面标线。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应设置较齐全的路面标线,运输繁忙的三级公路以及视距不符合要求的路段,应设分道行驶的路面标线。

  三、应尽量利用跨线桥的墩、台、上部构造以及交通岛、安全岛等设置立面标志。

  四、在高速公路上,根据需要,在适当的间隔内应设紧急电话,供驾驶人员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故障和求援等。特殊大桥、长隧道,不论公路等级,根据需要,可设置电话。

  五、在高速公路上特定路段应设公路情报板,随时将公路、气象、交通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等通知给驾驶人员。

  六、在高速公路与一级公路上可能发生事故(如发生火灾 、交通事故 、堵塞等)地段,应根据需要设置交通监视设施。

  第10.0.3条 防护设施

  在各级公路上,由于塌方、泥石流、坠石、雪崩、积雪、积砂、水毁等而妨碍交通或破坏公路的地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

  第10.0.4条 停车设施

  为了方便旅客和保障行车安全,应于适当地点设置停车场、公共汽车站等设施。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应设公共汽车停车站。公共汽车停车站内除设有停车车道外,并应设变速车道、外侧分隔带、上下站台等设施。二、三、四级公路根据需要可设公共汽车停靠站。停靠站可以利用外侧车道,或适当加宽。

  在车站、渡口、食宿站、服务区、游览区、城镇附近等处,应设停车场。停车场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车辆出入。各级公路严禁将行车道用作停车场。

  二、三、四级公路应结合公路沿线有利地点,设置必要的回车道。

  第10.0.5条 渡口码头

  渡口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文水力状态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地点。

  码头引道纵坡,直线码头一般为9—10%,锯齿式头一般为4—6%。引道宽度,三级公路应不小于9米,四级公路应不小于7米。

  第10.0.6条 公路养护和营运房屋等设施

  公路养护房屋、 营运房屋(如食宿站、 服务区、仓库等建筑)应根据需要,本着适用、经济、就地取材的原则修建。

  第10.0.7条 绿化

  公路两侧应大力进行绿化,以稳定路基,美化路容,增加行车安全和积累木材资源。凡宜林各段,公路绿化应作为公路设计、施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在公路路肩上不得植树。在公路交叉范围内和弯道内侧植树,应满足视距要求。粗细树枝及矮林均不得伸入公路限界内。

责任编辑:钢琴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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