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7 10: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四章 路基
第4.0.1条 用地范围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提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3米,一级公路3米,二级公路2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行道树一般应在用地范围内种植,有条件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沿线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现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围不变;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设电杆、 管线, 修建渠道等;确属需要时,应取得地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4.0.2条 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工方法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拦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设计排水设施时,应保证水流排泄畅通,并结合附近农田排灌,综合考虑。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 应尽量将取土坑、 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寒河道。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作好调查研究,并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设计。
第4.0.3条 路基宽度
公路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当设有中间带、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慢行道或路上设施时,均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一般规定如表4.0.3,表4.0.3(略)
四级公路一般采用3.5米的单车道路面和6.5米的路基。当交通量较大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6.0米的双车道路面,7.0米的路基,在工程特别艰巨的路段以及交通量很小的公路,可采用4.5米的路基,并应按第3.0.7条的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4.0.4条 路基横断面
各级公路的路基标准横断面一般规定如图4.0.4.其各部分尺寸,如行车道、路缘带、紧急停车带、中间带、土路肩等部分的宽度,应按本标准第3.0.2条、第3.0.4条、 第3.0.5条、 第3.0.6条的规定进行设计。城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快,慢行道分开的横断面类型,可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
第4.0.5条 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设计标高,一般为路基边缘高度。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一般应高出表4.0.5所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0.5米以上。
第4.0.6条 路基压实
公路路基应有足够的压实度。当路基修竣即铺筑路面时,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4.0.6的要求。
表4.0.6(略)。
第4.0.7条 路堑边坡坡度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石种类及其结构、边坡高度和施工方法等确定。
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参照表4.0.7所列数值范围,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注:非均质土层中,路堑边坡可采用适应于各该土层稳定的折线形状。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其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视边坡高度和土质而定,一般不小于0.5米。当边坡已适当加固或其高度小于2米时,可不设碎落台。
第4.0.8条 路堤边坡坡度
路堤边坡坡度,当路堤基底的情况良好,可参照表4.0.8所列数值,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路堤受水浸淹部分的边坡应采用 1:2, 并应视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加固及防护措施。
第4.0.9条 护坡道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米时,取土坑内侧坡顶可与路堤坡脚径相衔接,并采用路堤边坡坡度;当高差大于2米时,应设置宽1米的护坡道;当高差大于6米时,设置宽2米的护坡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等地段,若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堤稳定时,可不设护坡道。
第4.0.10条 路基排水各级公路应根据沿线的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 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这些排水设施应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基、边坡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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