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5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共同负责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并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考全科),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免2科),必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三、考试时间与考试地点
(一)考试定于2013年5月25至26日举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为:
5月25日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6日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二)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海口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于2013年5月20日至24日自行登录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四、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报名时间、方法
(一)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至3月29日。
(二)报名方法:网上报名。
1、新考生报名方法:
(1)考生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打印个人信息表。
(2)经所在单位审核,在个人信息表上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和盖章后,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地点:海口市龙昆南路12号,联系电话:66727568,联系人:王桂玉)。
在办理资格审核时,考生必须提供或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案);
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资历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格审查后,报考人员须在2013年3月29日前,持通过资格审查的个人信息表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处(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进行报名确认。
(3)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后,通过网银(工行)缴交报考费。
2、非首次报名考生的续考程序:
考生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按规定填写档案号,打印个人信息表,交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处(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待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网上确认后,通过网银(工行)缴交报考费。
六、收费标准、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七、评卷与公布考试结果
考后阅卷、成绩通知以及其它有关管理事宜,按原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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