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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2013-02-22 15:42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考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基础,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力。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3)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2)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投诉人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投诉处理的舆论和公众监督——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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