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3〕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军队中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符合规定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原国家物价局、原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还需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3.
2、报名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于2013年5月11日至14日进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于2013年5月11日至12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级别 |
日期 |
考试时间 |
|
一级 |
5月11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设计 |
13:30-15:30(2.0小时)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
16:00-18:00(2.0小时)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
5月12日 |
8:00-11:30(3.5小时)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
13:30-17:30(4.0小时) |
建筑结构 |
||
5月13日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
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
5月14日 |
8:00-10:30(2.5小时)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
12:30-18:30(6.0小时)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
二级 |
5月11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3:30-16:30(3.0小时)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5月12日 |
8:00-11:30(3.5小时)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12:30-18:30(6.0小时)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注: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作答要求见附件4。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5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除台湾地区居民外),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13年2月22日至3月8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下同)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册并填写提交《北京地区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蓝色背景、免冠证件照片(400×600像素以上),要求格式为jpg或jpeg,大小为35-50KB之间。
3、上传成功后,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4、全部考试成绩合格者须持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二)台湾地区居民报考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13年2月20日至3月1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照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注册并填写提交《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蓝色背景、免冠证件照片(400×600像素以上),要求格式为jpg或jpeg,大小为35-50KB之间。
3、上传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34mm×45mm)1张。《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
4、报考人员持《申报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13年3月1日(9:00-11:30、13:30-17:00)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还须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5、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3年3月8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3年5月6日至10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事宜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三)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附件:
1、2013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2、2013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3、关于台湾地区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2013年2月7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