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5 16:57 重庆市城乡建设和住房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17《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附后)规定的大型项目。
(二)市规划局商市城乡建委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二、审查流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设计审查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市城乡建委并联审查所需材料: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全套图纸(含综合管网方案设计)投资估算文件。(电子件1份、纸件2份)。
(二)市城乡建委自收到规划部门协办通知和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审查工作,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并复函规划部门。
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市城乡建委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三、审查内容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发包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有效;文件签署、格式是否齐全、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深度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
(三)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
(四)方案设计是否科学、可行、经济、合理。
四、工作要求
(一)2013年3月1日以后取得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未同时取得市城乡建委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的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得开展初步设计;其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不予受理。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方案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设专篇说明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执行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审查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初步设计未执行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批通过。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应高度重视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工作,加强对区域内路网和交通状况的调查研究,以协助我委做好审查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依法实施设计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现状基础资料,科学合理安排设计周期,保证方案设计质量与水平。
(五)设计单位应加强学习和研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方案设计,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
方案设计文件内容、编制深度和签章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
特此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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