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建设委,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中央驻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注册执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保障注册人员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障企业和人员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以注册人员信息为基础的各项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避免因人员信息不准确给企业和人员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代身份证。目前,在注册系统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为一代15位身份证号的注册建造师,须将身份信息修改为二代18位身份证号。
二、对取得相同专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在同一单位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4月9日印发的《注册建造师有关问题研讨会议纪要》第八条相关要求:“取得不同级别同一专业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注册较高级别建造师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应立即注销较低级别建造师注册证书。
三、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需要修改身份信息的,将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和电子版表格(样式见附件3)直接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需要修改身份信息的,将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和电子版表格(样式见附件3)报送至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报送至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以上业务受理时间截至2013年1月31日。
附件:1.取得相同专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在同一单位的人员名单
2.证明材料
3.电子版表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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