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0 09:47 武汉人事考试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指纹信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根据人事考试考务规程的规定,考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及录用、招聘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护照)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得入场。准考证、身份证是参加人事考试进入考场的有效身份证明,除身份证之外,户口簿、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等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临时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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