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考发[2012]70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人力资源)考试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考试定于6月23日进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2:00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下午2:00-5:00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考试各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报考条件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报考条件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报考条件”栏目。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或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均须在当年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于1月9日至23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规格要求及处理帮助和网上报名咨询电话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报考人员填写完成“报名表”后,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确认准确后下载打印(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同时打印“网上交费通知单”。并在“报名表”上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于1月22日至24日,按属地原则到所在设区的市(含义乌市)人事考试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报考条件审查点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在杭的省部属单位(省部属单位的区分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问题解答”栏目)的报考人员到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办事窗口(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进行报考条件审查。
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与报考条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应提供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相关证明。
各市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须收下“报名表”,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没有盖章的无效)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请各市务必于1月31日前,将已通过报考条件审查人员的报名序号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请于2月19日至28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6月20日至22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五、考务组织及考试收费。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请各市人事考试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宣传、报考条件审查和报名序号报送等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6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国家10元),由考生在网上交费。各地的考试报名宣传、报考条件审查等费用,按每人2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六、教材征订。教材征订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需要购买教材的人员,请登录“浙江质量培训网(www.zjzlpx.com)”查看《2013年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单》进行教材预订。联系电话:0571-85786508。
七、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在国家确认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市人事考试办和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掌握报考条件,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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