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5 15:1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继续做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财办建[2012]148号)要求,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继续组织我市2012年第二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示范项目要求。示范项目选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边框面积)不低于15%,非晶硅薄膜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且必须由该品牌拥有企业自有工厂生产。
二、 补助标准:本次批复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5元/瓦,建材型等与建筑紧密结合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在规定期限以后完工的项目补助标准将予以降低。
三、 项目申报:申报条件、技术要求、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
四、 申报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一式四份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牛寅平 59958969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武警总部军需部:
为促进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决定在今年上半年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基础上,在今年年底前再启动一批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金太阳示范项目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执行。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参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执行。
(三)支持应用条件好的省(区、市)和市(县)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每个省示范市(县)原则上不超过3个。鼓励与新能源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等相结合申报项目;地方应安排配套资金,与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形成合力,配套资金落实、政策保障有力的地区将优先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
(四)示范项目选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边框面积)不低于15%,非晶硅薄膜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且必须由该品牌拥有企业自有工厂生产。
(五)为引导技术进步,鼓励先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示范,支持以光伏发电为主的微电网技术集成及应用示范,并将根据投资情况给予财政补助。
(六)积极拓展应用领域,鼓励在学校、医院、社区、公共建筑、市政等领域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七)完善支持方式,各地应选择申报适于投资补助的项目,同时试行度电补贴支持方式。
二、补助标准
(一)为鼓励项目加快实施,补助标准与批复及竣工时间挂钩。其中,本次批复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5元/瓦,建材型等与建筑紧密结合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在规定期限以后完工的项目补助标准将予以降低。
(二)偏远地区独立光伏电站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5元/瓦,户用系统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8元/瓦。
(三)对光伏发电入社区、入家庭项目,根据投资成本情况,在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
三、申报程序
(一)金太阳示范项目由各地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组织申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公布示范项目目录后,财政部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审批备案、资本金落实等准备工作后,根据相关规定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后,财政部根据审核验收情况进行清算。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1〕187号)组织申报。
(三)军队、武警、教育等行业系统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直接报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请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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