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2 14:4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增强各区县(自治县)对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总结推广各区县(自治县)推进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经验与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为迎接2012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做好准备。
二、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1、各区县(自治县)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履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的情况;
2、规范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工作行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自身能力建设的情况;
3、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发展、培育建设绿色建筑、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情况;
4、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备案管理制度,开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推动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发展的工作情况;
5、开展建筑能耗统计以及建筑节能基本工作信息统计上报的工作情况;
6、在辖区内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处罚的情况以及对2011年全市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1、城镇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建制镇)执行国家及本市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市管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质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实施质量和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情况;
3、区(县)管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和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自查阶段
1、时间: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20日;
2、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次检查内容要求,自查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以及2010年1月1日后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材料和《项目汇总表》,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次检查内容要求,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进行自查,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材料和《施工图审查项目(市管建筑工程项目)汇总表》(含电子件)送至市城乡建委;
4、市质监总站应按照本次检查内容要求,组织相关建设单位对市管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实施质量进行自查,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自查汇总情况及《市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汇总表》(含电子件)送至市城乡建委。
(二)督查阶段
1、时间: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2月30日;
2、市城乡建委将组成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考核评分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检查评价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检查评价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项目检查表》、《区县(自治县)建筑节能考核评分统计分析排名表》检查评价。
(1)区(县)管建筑工程项目抽查。在受检区县上报项目中随机抽查4个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备案并正在实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项目(2个居建、2个公建,其中包含除城关镇以外的建制镇项目1个)对其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以及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质量和检测行为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抽样送检;随机抽查1个竣工项目,对其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情况进行检查;
(2)市管建筑工程项目抽查。随机抽取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的项目(5个居建、4个公建),对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质量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正在实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项目(5个居建、4个公建),对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以及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质量和检测行为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抽样送检。
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项目,将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准备书面自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和《项目汇总表》(含电子件),受检时提交督查组。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抽查工作,督促受检项目准备好相关材料(见附件10),并负责通知受检项目参建各方主体检查时到场。对不按督查要求提供受检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将下发整改通知书。
(三)具体督查时间和督查项目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专项检查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相关附表可从市城乡建委网站(www.ccc.gov.cn)下载。
联 系 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何丹 赵本坤 联系电话:023-63672578 63672728(传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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