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价税 地价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土地税,一般分为两种:
1. 土地原价税。是按土地的原始价格征税,不包括土地改良价格。此税是指对未被利用的土地征收的所谓“未改良地价税”,首先始于澳大利亚在1977年实施。
2. 土地增值税。又称土地增值税,是指按土地价格增加数额征税。土地增值税的计征办法又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未转移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二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按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的价格高于其购入价格部分征税。
(二)土地转让收益税 此税是指将土地转让收益纳入所得税或法人税中征收。如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韩国等国,对土地转让收益视同其它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
(三)土地保有税 土地保有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般作为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作为国家税种,通过此税的征收来提高土地占有成本,促进土地供给,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实行土地保有税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和新加坡、香港、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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