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要求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培训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初始注册流程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wuye.pqrc.org.cn),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资料,另存为XML文件。
(二)企业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导入本单位人员XML文件,校对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后网上上报,同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并与申请注册材料统一报省建设培训注册中心。
(三)省建设培训注册中心对各单位上报注册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领注册证书。
四、申请注册材料
(一)初始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物业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证(原件)。
(三)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
4.注册证(原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原件及复印件;
6.物业管理师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均要求一式两份,除特殊说明外,原件由省建设培训注册中心审核完毕后退回;上报的个人申请表格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五、其他要求
(一)全国首次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今后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和职业资格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更关系到每个物业管理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根据部里相关会议精神,按取得资格证书时间分批次进行注册:通过考核认定及2010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通过2011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三)本次注册工作结束后,省建设培训注册中心需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
(四)省建设培训注册中心联系人:柳仲弢,联系电话:6621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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