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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2-10-16 10:35  上海建筑建材业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2年10月11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武汉“9.13”重大事故教训,全面深化建筑施工的“打非治违”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现决定即日起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新一轮大检查,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重点领域:轨道交通、保障性住宅、高层建筑等工程;

  (二)重点环节:深基坑、高支模、大型机械、工地防火等情况;

  (三)重点企业:去年和今年以来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所属工地。

  二、检查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10月19日)。各施工企业按照本文要求,组织对所属工地进行自查自纠,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三定”原则(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自查自纠完毕,如实填写《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专项自查表》(见附表),经监理单位复查确认后,于10月19日前书面报送受监监督机构,并现场留存备查。

  (二)监督机构抽查(10月19~26日)。各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自纠和监理单位复查的基础上,要对受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并于10月26日前将检查情况(含检查工地数量、隐患数量、隐患整改数量以及处罚情况)书面报市安质监总站安全管理科。

  (三)市建管办组织督查(10月29日~11月9日)。自10月29日起,市建管办组织市安质监总站组成八个督查组对各区县建设工程开展重点督查。

  三、检查要求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落实企业、项目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现场安全设施完好。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跟踪追查,督促落实整改时间、措施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实施挂牌整改,确保发现的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四、检查处理

  各级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未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承发包关系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严肃处理。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自查确认报告》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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