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 09:08 中国建设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版《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以及河湖绿化、建设绿色步道和亲水健身设施等,前提条件均为不损害河湖的行洪能力,确保防洪安全。同时规定,如果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可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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