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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2-10-09 09:08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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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现就我省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注册人员和要求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二、申请注册流程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wuye.pqrc.org.cn),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资料,另存为XML文件。

  (二)注册申请人员所在企业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导入本企业注册申请人员的XML文件,在校对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后网上上报,同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盖章后与申请注册的相关材料统一报所在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的注册资料初审和上报工作,并填报《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情况表》(可从我厅网站下载),电子档发至ahfdc@126.com.

  (四)我厅在对各地上报注册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领注册证书。

  三、申请注册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物业师资格证书(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审核,上报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一式两份。上报的初始注册申请表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四、其他要求

  (一)全国首次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广大物业管理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招投标和职业资格等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派专人负责,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与考试合格人员。要加强工作指导,认真做好合格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各地申请注册人员申报材料第一批应于2012年12月1日前集中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窗口。

  (四)本次注册工作结束后,请各地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常态化管理。

  联系人:厅政务窗口         张有祝      联系电话:0551-2999767

      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胡  璞    联系电话:0551-287151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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