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建设局):
根据2012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 (作图题) | 均为100 | 均为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2年10月1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4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