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5 09:22 上海建筑建材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进沪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准入和清出管理,经研究,自2012年10月1至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开展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所有在沪承接项目的外省市企业及部属企业,重点是曾经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被投诉举报的、被通报批评的、注册及中高级职称人员不达标的、近三年无任何经营活动登记备案记录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建设工程资质企业。
二、核查方式及要求
(一)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用市区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集中送审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实地核查。
进沪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驻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于11月5日——11月9日携《2012外省市进沪企业动态信息备案表》(详见附件一)及相关材料至指定地点接受集中审查。具体分工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在本市有合同备案的企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中心 )负责集中核查;其余无合同备案的企业按进沪备案登记的办公场所所在地,由所属区县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名单、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二)送审材料要求
1、2012外省市进沪企业动态信息备案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驻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原件,及上海办事处的公章。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施工企业提供)。
5、备案信息表中包含的所有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以及所有注册及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缴纳社保的明细表及企业缴纳社保费用凭证。
6、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原件、技能证书原件,以及近一个月缴纳社保的明细表及企业缴纳社保费用凭证。(施工劳务企业提供)
7、企业在沪办公地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8、企业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所参与的工程项目证明,经备案的提供备案信息,未经备案的提供业主、总包、监理共同出具的业绩证明。
被核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本次检查,并对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材料与网上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新。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作为企业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三、其他
本次核查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察室负责监督,任何企业和个人若发现核查工作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均可向上述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举报电话:23119744,地址:大沽路100号2818室,邮编:200003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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