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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2-09-24 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下发以来,各地对注册工作的具体事项咨询较多。为保证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近期反馈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明确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受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抓紧开展注册审查工作。

  四、物业管理师注册的具体工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负责,有关事宜可直接与中心或协会联系。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单海宁

  联系电话:010-68362887 68318964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联系人:王 鹏

  联系电话:010-88083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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