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安全生产时间范围
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