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15:04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建招〔2012〕7号
各市、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
为做好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皖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我办发布的《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业务规定(试行)》,我办制定了《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对省外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工作过程中遇及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件: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办法
一、法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230号)。
(二)指导思想:做好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皖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登记备案范围
原则上接受省外甲级资质招标代理机构来皖登记备案,在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和暂定级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因专职人员力量相对较弱,跨省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存在一定困难,暂不受理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三、申请及办理
(一)单项业务登记备案。
1、提供材料。
(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介绍信和企业近两年的守法诚信证明;
(3)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所承接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6)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建设部令第154号中所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岗位证)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7)项目完成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单项业务完成后7日内,企业须将《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登记。
上述材料中,《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2)-(7)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
2、办理程序。
(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提出申请;
(2)省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核发《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省招标办需要对申请资料和内容作进一步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定期登记备案。
1、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2)在皖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3)常驻我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达到建设部令第154号中规定的甲级资质标准人数的40%以上,即不少于8人,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5)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6)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良好。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备案执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230号)相关规定。
2、提供材料。
(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介绍信和企业近两年的守法诚信证明;
(3)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在皖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6)在皖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7)在皖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
(8)常驻我省的所有专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岗位证)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人事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2)-(8)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
3、办理程序。
(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省招标办提出申请;
(2)省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核发《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省招标办需要对申请资料和内容作进一步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定期登记备案有效期。
定期登记备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后30日内及时到省招标办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证明》由省招标办核发,是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的凭证。未经备案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全省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来皖登记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专栏发布。
(三)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所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自觉接受省及各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循《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业务规定(试行)》,努力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
(四)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向省招标办定期报送在皖完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报表,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业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五、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印发后,所有已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如需继续在皖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二)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来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省招标办办理登记备案后,各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登记备案。
(三)来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其在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本办法由省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附件2:《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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