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8 14:5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函〔2012〕89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证中有关编号、发放的具体要求,在征求各地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证书换发工作的重要意义
燃气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依法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场所证书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经营许可、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燃气活动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取缔各类无证经营的非法门站(点)等,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有效提高燃气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换发证书的基础工作
1.证书的发放范围。本次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范围是:省内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工商户),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加气站以及其他类别等(包括下设的门站、门点)。
2.证书编号。统计编号工作要在上一轮编号的基础上展开。《燃气经营许可证》中的发证年份编号、城市编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排(已下发);县级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由各市编排;证书编号、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等内容,由各市(县)核实、打印;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按要求统一编号后上报我厅备案。
3.证书制作。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正一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附件可由各市、县按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并印制),具体事宜由我厅委托省燃气协会办理。各市将所需证书数量进行统计(须预留新申办企业所需数量),于8月31日前报送厅城建处,同时抄送省燃气协会秘书处。
三、精心组织,按期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各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于9月20日后,统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全省换发证书工作要求在今年11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新证书发放的同时,原有证书由各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证书换发工作,并按要求抓好落实。年底我厅将开展燃气行业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检查,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各市在开展证书换发工作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落实人员,并将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城市建设处联系。
厅城建处联系人:赵新泽、李远疆
联系电话:0551-2871283,2871249
省燃气协会联系人:王丽
联系电话:13615515367,0551-286485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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