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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2-08-22 16:47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皖安监健〔2012〕94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中央驻皖、省属企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规章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二、明确目标,狠抓重点

  (一)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加工、金矿开采等职业病危害治理重点行业企业,所有中央驻皖、省属企业,均应在今年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市政环卫、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要在明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所有已申报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均要在明年9月30日之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所有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均应及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新申报职业病危害企业均应及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外资企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制鞋等行业,通过调查摸底,集中精力,在今年10月底前抓出3-5个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示范企业,再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单位开展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我局将在适当时候,召开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各地示范工作经验。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加强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督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要联合卫生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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