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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有关文件的通知

2012-08-22 09:36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分析制度

  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要从2012年7月份起,每月对本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重点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和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等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

  二、明确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4),请各区县、各单位从7月5日起报送调整后的新报表(详见附件2、附件3)。今后,请各区县、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报表和总结分析书面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完善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内容主要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附件: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

  2.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新)

  3.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新)

  4.填表说明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

安委办〔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月通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通报的主要内容

  每月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和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等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明确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细化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真实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的跟踪督导力度,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于6月1日正式启用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网上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做好网报系统本级的注册使用及下级用户的创建登录工作,进一步抓好推广使用和培训,督促指导下级单位正确使用网报系统,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报表,并加强对报表数据的检查、核实和汇总,确保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详见附件2、附件3,通过网报系统报送)和总结分析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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