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2 15:4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函〔2012〕7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统称标准)的管理,不断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一)实施时间5年及5年以上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附后)。
(二)实施时间不足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2.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3.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修订的;
4.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二、复审原则
标准复审的审议意见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二)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废止;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当建议合并;
(四)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
三、复审程序
(一)复审准备。主编单位拟定标准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不少于5家)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本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召开复审会。主编单位主持召开标准复审会议,审议形成复审会意见,并填写《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后)。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
(三)确认复审结果。我厅组织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予以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四、复审要求
(一)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承担。各主编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徽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对本单位主编的现行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认真负责地进行复查和审议。
(二)各主编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标准复审工作,向我厅报送以下材料:
1.标准应用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征求标准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的反馈意见;
2.本单位对标准进行初审的意见;
3.复审会意见,参加复审会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所从事专业及年限等);
4.标准需修订的条款及修订依据,标准废止、合并、继续有效的具体理由;
5.《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三)对较好完成此次复审工作的单位,我厅将在今后相关表彰及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对未按时完成标准复审工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标准复审工作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黄 峰
联系电话:0551-2871570(兼传真)
E-mail:ahjsthf@163.com
标准设计图集复审工作联系人:
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 晏绘华
联系电话:0551-2871561
E-mail:ahjsbz@163.com
附件:
3.实施5年及5年以上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目录(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