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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17: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名称 | 卷册分类 | ||||
设计单位 | 项目经理 | ||||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 |||||
1 |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 图纸卷册号: | |||
2 |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
图纸卷册号: | |||
3 |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筑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 图纸卷册号: | |||
4 |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 图纸卷册号: | |||
5 |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强的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
图纸卷册号: | |||
表续1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 |||
6 |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图纸卷册号: | |
7 |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 图纸卷册号: | |
8 |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1 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参数采用相应得地震影系数。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
图纸卷册号: | |
9 |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
图纸卷册号: |
表续2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 |||||
10 |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VEki>λ∑Gj (5﹒2﹒5) | 图纸卷册号: | |||
11 |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 ψWγWSWk (5﹒4﹒1) |
图纸卷册号: | |||
12 |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S≤R/γRE (5﹒4﹒2) | 图纸卷册号: | |||
13 |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 图纸卷册号: | |||
14 |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 |
图纸卷册号: |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 |||||
15 | 16.2.2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地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
图纸卷册号: | |||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主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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