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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17: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名称 | 卷册分类 | ||||
设计单位 | 项目经理 | ||||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
1 |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且同地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且同地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地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且同地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同地时间的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
图纸卷册号: | |||
2 |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图纸卷册号: | |||
3 |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 图纸卷册号: | |||
4 |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2m |
图纸卷册号: | |||
5 |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7.4节的有关规定。 |
图纸卷册号: |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
6 |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图纸卷册号: | |
7 |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图纸卷册号: | |
8 |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图纸卷册号: | |
9 |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 图纸卷册号: | |
10 |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m有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 图纸卷册号: | |
11 |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缷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 图纸卷册号: |
表续2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
12 |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
图纸卷册号: | |
13 |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对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 图纸卷册号: | |
14 |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
图纸卷册号: | |
15 |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图纸卷册号: | |
16 |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提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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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开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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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图纸卷册号: | |
19 | 7.2.11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图纸卷册号: |
表续3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
20 |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记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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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7.4.2 封闭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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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们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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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
图纸卷册号: |
表续4
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执行情况 | 相 关 资 料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
24 |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
图纸卷册号: |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 |||||
25 | 5.1.1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小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米。 | 图纸卷册号: | |||
26 | 5.1.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 图纸卷册号: | |||
27 |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 图纸卷册号: | |||
28 | 5.2.6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 | 图纸卷册号: | |||
29 | 5.3.5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 图纸卷册号: | |||
30 | 5.3.12特种材料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 图纸卷册号: | |||
31 | 10.3.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 | 图纸卷册号: | |||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主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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