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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重点工程疑违反《防洪法》未批先建

2012-08-29 10:20 人民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镇江扬中市城区以南,一座占地400余亩的大型工程正在抓紧建设,行将竣工。建设中的,是扬中市政府2011年十大工程之一——滨江湿地公园项目。然而正是这个扬中市委、市政府力推的“重点工程”,却是一个未批先建的无证施工项目。不仅如此,早在2011年5月,该项目就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而被要求停工。一年多过去了,该工程不仅没有停工,相反,却在各种质疑和查处声中越建越大。

  “这里原来是天然湿地,长满了水草和芦苇。”举报人老陆说。自2011年初,随着这个一期占地约415亩的扬中市政府重点工程的启动,天然湿地变成了大兴土木的工地。就在7月26日,扬中市水利农机局对举报人老陆作出书面答复称,该局于2011年4月1日对扬中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擅自开发长江河道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对此行为的处罚正在申请法院执行中。

  根据相关规定,在江堤内圈圩作业并兴建建筑物,依法应当经过上级水利部门的严格审批。这一点当地没有做到。不仅如此,项目建设方扬中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扬中市市政园林工程处)试图有意避开水利部门的监管,按照一般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解决该项目的建设合法性问题。

  一边是水利部门立案查处,一边却是园林部门置若罔闻,致使这项耗资上亿元的工程在叫停声中越建越大。

  当地水利部门称,“我局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查处确有很多的无奈和力不从心之感,故而未能彻底制止以上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扬中市水政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也对记者感慨,这不但是水利部门的无奈,更是法律的苍白。

  未批先建的重点工程

  镇江扬中是长江上仅次于上海崇明岛的第二大岛。该滨江湿地公园项目位于扬中市城区以南,北靠环江公路,毗邻夹江,总面积1000余亩,目前一期占地约415亩,投资约1.2亿元,由扬中市政园林工程处组织实施。官方最新披露的消息显示,一期工程已完成85%,行将竣工。

  记者在现场看到,人为圈圩而成的公园范围内除栈道、廊桥外,最为瞩目者是矗立其上的望江台、迎江阁等不下于5处建筑。其中,最高的望江台有八九层楼高,占地最大的一座外观螺旋形的展馆式建筑位居公园中心,另有3处钢结构低层建筑分列公园的东西两端。

  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利部门的管辖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而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内圈圩、打坝,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在负责项目实施的扬中市园林部门沙姓负责人眼里,这只是一块废地。他辩称,公园尽管设在主江堤以内,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滩涂。

  按照他的说法,由于扬中市在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中绿化覆盖率不达标,遂有意建设这样一个“既有湿地保护功能,又能增加绿化面积”的项目。对于在主江堤之内进行建设是否需要向水利部门报批,这位负责人含糊其辞,“我们(把用地)定位为滩涂还是定位为增长类建设用地,还有争议”。

  那么,扬中滨江湿地公园项目的建设,目前都具备了哪些建设手续呢?

  该负责人坦陈,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均未办理。“目前正在协调用地指标,这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

  这意味着,当地政府已将该项目用地视同一般建设用地,但即便如此也显然属无证施工。

  既然用地性质尚有争议,又无合法施工手续,如此项目为何仓促上马?当地官方的解释是,为了迎接临近的泰州长江公路大桥2012年10月通车,扬中市政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大桥沿线道路江滩进行集中环境整治,“打了一个时间差”。

  水政处罚尴尬

  在当地对外宣传口径中,滨江湿地公园项目被定义为扬中市委、市政府为改善民生、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旨在打造其城市沿江风光带的一大景观和长江湿地保护的一个典范。很难想象,一个由政府主导建设的“重点工程”,已经完工在即,竟是一个没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工程”。

  对守土有责的当地水利部门而言,显然不能坐视不管。扬中市水利农机局答复举报人称,该项目的施工队伍在长江滩地上刚开始作业即被发现并责令立即停工,但园林部门推说该项目是扬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2011年度十大工程之一,对水利部门的通知不理不问,仍然继续施工。

  扬中市水利农机局查明,扬中滨江湿地公园采取BT融资模式,由扬中市投资发展总公司投资,市政园林工程管理处代建,江苏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局在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调查后证实:扬中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1年正月初十开始组织进行圈圩作业,形成围堤总长1270米、南北堤长857米、东西堤长413米、堤宽30米、堤高6.5米。

  2011年5月16日,扬中市水利农机局对扬中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对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第2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遂依据防洪法第57条规定,限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江滩原状,逾期不恢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你管理处承担,另处罚款5万元。

  “从法律角度讲,滨江湿地公园整个区域全在我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因为它在长江河道滩地上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扬中市水政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确需占用河道滩地的,依法需经科学论证并经有权部门批准,而江苏的长江河道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水利厅,地方水利部门只是受托对长江河道滩地进行属地管理,有处罚权但没有执法权。

  扬中市水利农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扬中市市政园林工程管理处面前最终成了一纸空文。

  对于这样的结果,该负责人称,“我只能感知,个中玄机奥妙不能用语言表达到位。”

责任编辑: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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